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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面數字化電子發票是一種全新發票,“數電”發票是Quan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簡稱,它不以紙質形式存在,也不需要領盤開具、發票驗舊、申請增量等復雜流程,但法律效力與紙質發票一致。“數電”發票是將紙質發票的票面信息Quan面數字化,多個票種歸集成為單一的電子發票票種發票。通過設立稅務數字賬戶,實現全國統一賦碼、智能自動賦予發票開具金額總額度、自動流轉交付。
2021年12月1日至今,稅務總局相繼在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東省 (不含深圳市) 、四川省、廈門市、陜西省、青島市、大連市、重慶市、天津市10個省市開展數電發票試點,可開具數電發票。
可以,數電發票的受票方范圍已推廣至全國
開票“零前置
無需稅控設備、無需票種核定、無需發票申領企業不再需要預先領取白盤、黑盤、稅務ukey等設備;稅務局通過“賦碼制”取消特定發票號段申領,發票信息生成后,系統自動分配唯—的發票號碼;通過“授信制”自動為企業賦予開具金額總額度,實現開票“零前置”。對于新辦企業來說還可以實現“開業即可開票”
受票“無煩惱
發票數據文件自動發送至購買方的稅務數字賬戶,依托稅務數字賬戶,可以對賬戶里的各類發票數據進行自動匯總歸集。
數電發票沒有聯次,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內容和特定內容基本內容優化后更符合現在企業開具發票的習慣,具體是在現行增值稅發票基礎上進行了優化,主要包括:動態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 (大寫、小寫) 、備注開票人。
全電發票,是Quan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簡稱,是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發票,不以紙質形式存在、不用介質支撐、無須申請領用、發票驗舊及申請增版增量。紙質發票的票面信息Quan面數字化,將多個票種集成歸并為電子發票單一票種,全國統一賦碼、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自動流轉交付。
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主要包括增值稅電子Zhuan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Zhuan用章,屬于增值稅Zhuan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Zhuan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普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對于全電發票,納稅人開業后,無需使用稅控Zhuan用設備,無需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無需領用全電發票,系統自動賦予開具額度,并根據納稅人行為動態調整發票額度,實現開業即可開票。對于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納稅人開業后,需先申領Zhuan用稅控設備并進行票種核定,發票數量和票面限額管理同紙質發票一樣,納稅人需要依申請對發票增版增量,是紙質發票管理模式下的電子化。
全電發票推行后,發票管理將依托大數據管理體系,從“控票”向“控事”轉變,平臺功能從單一向開放生態體系轉變,全電發票的開具、交付、查驗等應用實現深度融合,納稅人可享受“一站式”服務。稅務總局將制定發布相關標準,并向社會公眾公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可Mian費對接稅務部門信息系統,納稅人不再需要租用第三方平臺。而對于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稅務部門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過Zhuan用稅控設備實現“控票”,發票平臺功能較為單一,且發票開具、交付、查驗等平臺互相Du立。
全電發票開具后,發票數據文件自動發送至開票方和受票方的稅務數字賬戶,便利交付入賬,減少人工收發。同時,依托稅務數字賬戶,納稅人可對全量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歸集,發票數據使用更高效便捷。而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開具后,需要通過發票版式文件進行交付。即開票方將發票版式文件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給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載后,仍需對發票的版式文件進行歸集、整理、入賬等操作。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在開具金額總額度內,沒有發票開具份數和單張開票限額限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Zui高開票限額和每月Zui高領用數量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全電發票樣式與現有發票樣式區別在于:一是全電發票票樣將原有“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變為20位發票號碼,取消了校驗碼、收款人、復核人、銷售方(章),取消了發票密碼區。二是全電發票特定業務會影響發票展示內容,不同的特定業務展示的發票票面內容不同。三是全電發票將原備注欄中手工填列、無法采集的內容,設置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數據項,并展示于票面上。
試點納稅人登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后,通過開票模塊,選擇不同的發票類型,錄入開具內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校驗通過后,自動賦予發票號碼并按不同業務類型生成相應的全電發票。開具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仍然需要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進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登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后,通過開票模塊,選擇不同的發票類型,錄入開具內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校驗通過后,自動賦予發票號碼并按不同業務類型生成相應的全電發票。開具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仍然需要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進行開具。
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Dai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Dai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Dai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Dai表順序編碼等信息。全電發票沒有發票代碼。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Dai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Dai表年度,第8-10位Dai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電子普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Dai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Dai表年度,第8-10位Dai表批次,第11-12位Dai表票種(11Dai表電子普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納稅人取得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1)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或受票方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發起沖紅流程后,開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時內進行確認,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的,該流程自動作廢,需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重新發起流程。沖紅原因由納稅人根據業務實際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藍字發票商品服務編碼亻又為貨物或勞務時,紅沖原因不允許選擇“服務中止”;商品服務編碼亻又為服務時,紅沖原因不允許選擇“銷貨退回”。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即“紙電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發票的,仍然按照現行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Zhuan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見附件2),信息表校驗通過后,仍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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